人民调解法全文
人民调解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,旨在通过非正式的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这部法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,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,本文将详细解读人民调解法全文,包括其立法目的、基本原则、调解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,以便广大读者深入了解并正确运用。
第一条
为了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
本法所称人民调解,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社区、村委会的指导下,根据自愿原则,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调解活动。
第三条
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
1、自愿原则;
2、平等原则;
3、合法原则;
4、公开原则;
5、尊重当事人隐私原则。
第四条
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指定,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定。
第五条
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解工作:
1、受理申请;
2、调解纠纷;
3、签订调解协议;
4、追求违约责任;
5、撤销调解协议。
第六条
当事人申请调解的,应当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或口头申请,说明纠纷情况及调解意愿,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。
第七条
调解纠纷时,人民调解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,了解纠纷事实,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,并就调解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。
第八条
调解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,记录各方陈述和意见,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,调解笔录应当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。
第九条
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当事人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,并遵守协议内容,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。
第十条
调解纠纷时,人民调解员不得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。
第十一条
调解纠纷过程中,人民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个人尊严,不得对当事人进行侮辱、威胁或诱导。
第十二条
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,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第十三条
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档案管理制度,确保调解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。
第十四条
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,提高调解能力和服务水平。
第十五条
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复议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十六条
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,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十七条
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人民调解法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工具,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,而且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,通过深入理解和贯彻人民调解法,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,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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